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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三明数十家企业被警告、处罚!

来源:小九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17 02:54:35

  1. 清流铭丰无机盐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2000元;

  2. 清流县宏志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4000元;

  3. 福建省秋口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2000元;

  4. 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8000元;

  5. 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9000元;

  6. 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6000元;

  7. 福建鑫福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6000元;

  8. 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8000元;

  9. 福建九龙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0000元;

  10. 清流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0000元;

  11. 清流县恒胜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8000元;

  12. 福建省清流县北坑钨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5000元;

  13. 清流县范阳竹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25000元;

  14. 福建省清流县佳祥实木家俬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5000元;

  15. 清流县源盛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4000元;

  16. 清流县九龙湖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0000元;

  17. 清流县联兴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35000元;

  18. 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4000元;

  19.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2000元;

  20. 清流县东华明鑫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6000元;

  21. 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9000元;

  22. 清流县龙津宏益竹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9000元;

  23. 清流县贝兰服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5000元;

  24. 福建省清流县镇源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18000元;

  25. 清流德雅竹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20000元;

  26. 清流县庆峰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30000元;

  27. 福建旺丰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9000元;

  28. 环成(清流)鞋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0000元;

  29. 福建省双秋农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9000元;

  30. 福建省凯林竹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行政罚款40000元。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营造学法、遵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2021年度三明市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三明某印染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接群众异味污染投诉举报,2021年6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尤溪县的三明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定型生产线前端的调料工序(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含渗透剂和起毛剂等有机溶剂)及进料口均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现场异味明显;部分贮存的危险废物(染料包装内袋)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锅炉烟气开展测管联动。根据三明市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尤环测[2021]第48号),该公司锅炉烟囱排放口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06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400mg/m3)。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共处罚款人民币共计44.08万元。

  2020年12月,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金古园区异味污染问题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检查发现,沙县区嘉辰路999号对面空地上倾倒有大量使用吨袋装的灰黑色固态废料,部分包装袋已被拆开,灰黑色固态废料散落在空地上,现场充斥类似氨气的气味。鉴于发现的固态废料数量大、倾倒点多、来源不明、属性不明,沙县生态环境局启动专案查办制度,第一时间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案件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经检测,所倾倒的固态废料属于具有反应性、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铝灰。进一步调查发现,露天倾倒的铝灰为黄某某等多人实施,预估数量达百吨以上。

  黄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办中,已对十余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对黄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罗某某4名人员实施逮捕。

  2021年4月12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执法巡查时,发现沙县区某炭业工贸有限公司存在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该公司开展测管联动。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竹炭生产,生产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检查时,该公司88口窑炉和10台机制木炭成型机均在生产,生产废气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外排,外排烟气黑烟明显。经现场监测,该公司窑炉排气筒外排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79.8mg/m3,超标2.399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9286万元。

  2021年4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企业停产,生产车间东南侧雨水沟内的集水坑有残留废水,未见废水流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沟内残留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该公司雨水沟内废水COD的排放浓度为124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经查,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部分生产废水进入雨水沟。该公司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厂区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厂区内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采取相关措施,且没有及时清洗整理雨水沟内的废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2021年1月14日接群众反映,三明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夜间偷排废水。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会同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做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车间酸洗废水在输送至污水处理设备过程中,因管道堵塞,导致酸洗废水经雨水渠汇入废水排放口外排。在发生废水泄漏后,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至外环境。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该公司排水口pH、COD、总锰的排放浓度分别为2.45、233mg/L、3.80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停产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六、三明市某污水处理公司篡改在线日,市驻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做在线巡查时,发现沙县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数据自7月以来的数据异常接近。根据平台数据线索,沙县生态环境局立即请求省、市执法人员支援,并组织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设置和曲线,发现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标准曲线不符合正常形态,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做质控样比对。利用 COD浓度为30mg/L、120mg/L、235mg/L等3组质控样对该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50.5mg/L、51.2mg/L、52.3mg/L;利用氨氮浓度为10mg/L、5mg/L、2.5mg/L、15mg/L、18mg/的5组质控样对该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7.08mg/L、6.58mg/L、6.14mg/L、7.31mg/L、7.42mg/L。进一步调查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的分析步骤开展在线监控比对工作,而是通过人为设置标准曲线,导致COD和氨氮在线监控检测的数据分别长期保持在固定数值附近,并将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

  2021年4月2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沙县小吃第一村——俞邦村旁边的环境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条溪流颜色异常。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并且开展溯源排查。当排查至某生物科学技术公司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锅炉除尘废水外排至锅炉旁雨水沟后进入外环境,废水颜色较深,与无人机拍摄画面相吻合。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除尘废水pH、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的排放浓度分别为9.36、436mg/L、322mg/L,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COD、SS超标倍数分别为3.36和3.6。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结合企业检查后主动停产,并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提升改造,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12.5713万元。